临汾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