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