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提出的立法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解释的,应当拟订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