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需要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审议结果的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