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