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有关资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可以对法规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