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