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国家机关、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