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军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红军文物的修缮保养、科学研究、安全保护、陈列展示、推广宣传和红军文物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政、教育、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林业、水行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军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