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对自然风化严重、濒临损毁的不可移动红军文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当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存在地质隐患危及不可移动红军文物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勘探、治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