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和接受捐赠等方式筹集。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