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红色文化遗存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