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已经被公布为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历史建筑的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