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