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

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