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二)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具体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