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