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犬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