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相关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