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垫付相关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