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