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督查综合执法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查处违法建设信息抄告反馈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并协助配合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乱搭乱建、改变公共建筑或者共用设施用途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