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