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