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