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