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宏观调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