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设置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