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