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并将监测网点逐步覆盖到干流以外的支流。监测数据、资料实行共享,监测结果应当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的监测结果应当包含与标准数据的对照情况。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