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健全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资料体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