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装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房屋装修的,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