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