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开挖山体或者开挖山体不符合规范的,由国土资源、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