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市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省、市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名单,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