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武当山古建筑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