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武当山古建筑群中的宗教活动场所内烧纸、焚香、燃烛等,应当在指定地点和非文物制品内进行,古建筑群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专人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游客服务网点,应当征得宗教活动场所和古建筑群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及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