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和意见;

(四)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价格权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