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价格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