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第三章 政府定价行为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的,以及未注明或者说明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优惠方式等有关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无法退还或者拒不退还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