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价格举报、投诉电话和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为举报和投诉者保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投诉者。

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