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市场价格应急机制,制定价格异动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实施。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地域范围、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等具体内容。
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