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南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物、旅游、园林市政主管部门和南湖管理机构意见。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