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南湖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南湖保护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选址和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文物、旅游、园林市政主管部门和南湖管理机构意见。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