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渔业、文物、旅游、宗教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南湖保护工作。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南湖保护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有关南湖保护的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