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南湖管理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南湖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