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南湖范围内的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涮物品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