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