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嘉兴南湖中共“一大”会址、南湖革命纪念馆的保护控制范围的,由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