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南湖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南湖的历史文化内涵和自然特点,培育和发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文化休闲、游览观光等功能的公益性、大众化服务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