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游泳。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垂钓。

禁止在南湖核心区域从事帆船、冲浪、摩托艇、皮划艇等水上游乐和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