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