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