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