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