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人未即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