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废弃物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